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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經費;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通過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四)知識產權收入;
(五)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方以動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男女雙方實際領取或應當領取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男女實際領取或應當領取的養老保險和破產清算賠償金;
婚前一方租賃、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且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
雙方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而收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和生活津貼;
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向雙方明示該贈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而取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屬于個人財產;
再婚或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雙方共同支付抵押貸款,離婚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將返還對方已支付抵押貸款一半的金額,加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按照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2、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獨立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協議辦理離婚。
3、夫妻雙方在不同地方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姻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時,各方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雙方財產分配差異較大的,財產多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補償相當于差額的財產。
4、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接受的贈與、彩禮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時應考慮該財產的來源和數量此事應合理劃分。各方購買、使用的財產原則上歸各方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軍人復員費、自營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分割的,應當按照婚姻關系數額乘以年平均財產數額,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按照具體年份平均分配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所得的金額。具體年數是士兵平均壽命七十歲與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值。
6、夫妻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難以按照市場價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數量比例分配股份。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將一方當事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中一方名下的出資,且另一方不是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處理:
(一)配偶雙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且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股東配偶;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轉讓份額和出資轉讓價格達成協議后,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資轉讓所得的財產。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愿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陳述。
2.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時,以合伙企業一方當事人名義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夫妻雙方協議,應當分割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轉讓給對方時,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經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并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權的,可以分割轉讓所得財產;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且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返還的財產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也不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均同意轉讓,配偶將依法取得伴侶身份。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個人獨資企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企業的,收購企業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應當向另一方提供相應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企業的,收購企業的一方根據雙方的競價向對方提供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歸屬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同意競買的,應予許可;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提供相應補償;
(三)當事人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該房屋拍賣,所得收益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判決該房屋的歸屬,而應當判決該房屋的歸屬。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使用。
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后發生爭議的,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夫妻共同居住公共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可以租賃:
(一)公房為婚前一方租用,且婚姻關系持續5年以上的;
(二)一方在婚前租用單位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單位職工;
(三)一方在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租賃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
(四)結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取得公房租賃權;
(五)一方在婚前租賃公房,婚后因租賃房屋被拆遷取得房屋租賃權的;
(六)夫妻單位投資聯建、共同購買的房屋;
(七)一方將本單位租賃的房屋歸還給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后,對方單位調換房屋:
(八)雙方婚前租賃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租賃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租用的公共房屋,如果足夠大,可以作為單獨的房間,則可以由雙方共同租用;如果房屋可以單獨出租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對方提供住房的,可以允許。
2、離婚時,一方無權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共房屋的問題如何處理
(一)一方無權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二)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又確實難以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可以對無租房權的一方進行仲裁或者責令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人員應當繳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和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無權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且確實經濟困難而無法再租用另一套房屋,且租用公房的一方有能力負擔的,則:應給予時間經濟幫助。
三、單位自營房屋租賃關系調整、變更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調整、變更單位自營房屋(含單位委托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當征求管理單位的意見。經調解、判決后房屋租賃關系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一、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一)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二)個體工商戶和夫妻共同經營的農村承包經營戶所欠債務,其中一方從事經商且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債務為連帶債務;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財產分割而負有債務的;
(四)配偶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的。離開的配偶有日常開支、醫療、子女撫養費等債務。
2、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當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各自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為自己無贍養義務的親友債務提供資金的;
(三)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獨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且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同居期間所負債務必須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或者財產屬于各方的,由雙方清償;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配偶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5、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處理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丈夫和妻子的。
一方對連帶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依據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件向另一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丈夫或妻子死亡的,尚存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連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配偶與他人同??;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本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同意離婚且未依照本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中,被告一審未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時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訴訟。
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同意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請求的,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滿一年后提出請求的,不予支持。
1、離婚時,一方有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住房等個人財產中提供適當的幫助。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生活困難:
(一)依靠個人財產、離婚財產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離婚后無住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