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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支付違約金取決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服務合同。兩者的區別如下:
一是在勞動合同中,企業必須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一金,并承擔勞動風險;在勞動合同中,企業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不對勞動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負責。提供勞動的工人自己負責。負責任的。
其次,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個人所得稅按工資薪金繳納,以5000元為起征點。勞動合同是指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規定。同時,勞務費按照勞務收入征稅。
第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終止時的補償方式不同。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提前提出申請或者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勞動合同可以隨時協商終止,或者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無需事先通知。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的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