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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法新
民間借貸不同于向金融機構借款。由于借貸主體和借貸目的不同,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逐利并不是其自然本質,而且由于經濟的實際增長資金供需雙方的談判能力、價格、風險等因素也可以導致雙方達成更加市場化的利率協議,日益體現雙方的契約自由。對于借款人與借款人未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確的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民間借貸解釋》根據借貸主體的性質作出了單獨規定。
如果利益未達成一致或約定的利益不明確怎么辦
裁判規則
1、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的,視為未支付利息,保證人擔保范圍僅限于貸款本金——王某某訴余某某、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案件
貸款合同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僅限于貸款本金。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借款合同外約定利息。沒有證據證明保證人知曉并同意提供擔保,保證人不對利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支付的利息金額可以在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范圍內扣除。
案號:浙03閩中4207號
原審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1期
2.欠條中沒有約定利息,但債權人的主張與證據相互印證的,債權人要求支付口頭約定的利息的請求可以得到支持。——張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雖然雙方在欠條中未約定利息,但債務人借完貸款后分期劃款,可以與債權人就每月利息相互確認口頭約定。債務人主張債務人按照口頭約定支付利息且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來源:福州法院網,發布日期:2022年5月13日
3.民間借貸中,自然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貸款無息。——徐某訴吳某、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民間借貸中,自然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貸款推定為無息。借款人和貸款人雖口頭約定了貸款月息,但雙方均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對于支付月息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提起訴訟之日起,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清償利息。
案例來源:江蘇法院網,發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4.自然人之間借貸以外的借貸利率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情況確定利率。因素。——匡某某訴塔城市卡拉哈巴克鄉柳泉村村委會民間借貸糾紛案
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欠條中約定了利率,但未約定該利率是年利率還是月利率。這意味著借款人和貸款人對貸款利率的約定不明確。由于年利率計算明顯不符合一般民間借貸習慣和社會生活經驗,因此利率確定為月利率。
案號:新42民終498號
原審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7月30日
5、自然人與公司法人之間的貸款,雙方對貸款利息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和交易習慣予以認定。——孫某某訴上海星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的貸款,雙方未約定利息,但債務人還款明細顯示債務人按月還款且還款金額固定,且包含在多份還款憑證中。注:還款性質為利息,與債權人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一致。因此,應根據雙方的實際表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利息。
案號:滬02閩中5719號
原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
司法觀點
1.自然人之間的無約定利息借貸
傳統民間借貸主體多為自然人,貸款人和借款人一般都與親戚、同事或朋友有關系。借款的目的多用于子女結婚、教育費用、購買自住房、大病醫療等突發性開支,借款的目的多為傳統的互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利息。”也就是說,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雙方另有特別約定,否則應當支付利息。這一規定是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具有互通有無的功能,可以方便生產生活,促進鄰里和睦安寧,形成互助友好共處的和諧氛圍。因此,本條的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一致。
2、自然人之間貸款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情況
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如果協議不明確,該如何處理?從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經歷了一個變化的過程。例如,1988年頒布的《民法通則意見》號第122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貸款利率可以適當高于日常貸款利率。發生利率爭議的,應當在法律保護的基礎上,按照因地制宜、有利于生產、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借貸關系。”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雙方對利率有爭議,約定不明確且不能證明的,可以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1991年頒布的《借貸意見》號第八條規定:“借款人和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的利率計算利息。類似的貸款利率。借款人和貸款人不會就約定的利率達成一致。如果發生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以參照本意見第六條的規定計算利息。”2015年該條的制定過程中也存在爭議。最后,本文澄清了這一問題:“如果利息協議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不明,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者有約定但沒有約定。不清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該規定主要是根據當時適用的《合同法》第211條第一項的規定。《民法典》該規定的精神《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利息支付,當事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交易方式或者當地交易方式進行交易。那些政黨,那些派對。”利息根據海關和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自然人之間的貸款視為無息。”因此,本條規定與《民法典》的規定一致。
3、自然人之間的貸款以外且雙方未約定利率的貸款
非自然人之間的貸款是指貸款一方或者雙方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間借貸。根據貸款人的不同,可分為自然人作為貸款人的貸款和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貸款人的貸款。借款一方或者雙方均為非金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雙方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有人認為,非金融機構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即使沒有約定利息,也不應該拒絕利息請求。原因是:
1、《民法典》第680條僅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支付利息,不包括非金融機構和法人實體。
2、沒有約定利率的情況下確定非金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支付利息,對貸款人不公平,不符合等值補償的民法基本原則。
3、利息是占用一方資金而向對方支付的對價,也有市場價格。非金融機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具有商業主體性質,在價值追求和審判理念上應區別于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即使市場價格難以確定,至少也可以參考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
我們認為,如果民間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沒有約定利率,則貸款人索取貸款期間利息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原因如下:
1、從借款目的看,雖然非金融機構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多為獲取利益而進行資金融通,但不排除部分企業互通需求、互相支持,以臨時救急。
二、本規定的此次修改擴大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例如,任何試圖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并再融資的行為都將被視為無效,不再需要“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主觀要件。對于“貸款人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貸款”的,一律視為無效等。即民間借貸的有效性要求是更加嚴格,旨在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降低民間借貸的盈利能力。
3.與自然人相比,非金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普遍具有較高的從事民商事活動的能力、風險防范能力和對市場預期的判斷能力。他們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想要獲取利息就應該借錢合同中明確規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貸款人無意索取利息或者借款人與借款人未達成支付協議利息,貸款人主張在貸款期間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號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利息”。這適用于所有貸款合同,不區分合同主體是自然人還是非自然人。因此,符合本條及《民法典》的規定。
4、自然人之間的貸款以外的貸款及貸款利率不明確的情況
對于一方或者雙方為非金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間借貸,雙方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按照以下順序和標準辦理:一、確定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計算利息。
《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予以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雙方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慣例約定予以確認。”當借款人和貸款人無法通過補充協議明確利息約定時,應首先通過整體說明進行補充,即按照合同相關條款補充缺失的相關利息條款。這是因為合同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產物,更能體現雙方的真實意圖。非金融機構、非法人組織的民間借貸合同大多采用書面形式。用于表達和傳達當事人合同意圖的語言被組織在合同的全部內容中。這種組織可以從找出安排中缺失的利息條款或洞察當事人關于利率或利息的真實意圖。
2、利息根據合同履行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確定。
一般認為,下列情形,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由人民法院認定為合同法規定的“交易慣例”:
交易對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或者應當已知的交易發生地或者某一領域、行業常用的做法;
雙方經常采用的共同做法。比如,雙方之間曾經有過很多筆貸款。此前貸款約定月利率為1%,目前已完成月付息。隨后的兩份欠條中規定的利率均如常,未明確具體利率。但借款人已按月償還部分金額,償還金額與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金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雙方以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可以確定雙方實際履行的仍為1%的月利率。
需要說明的是,認定交易習慣的前提是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確定適合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的利率需要三個條件:一是從客觀條件來看,應當是交易發生地所在地區或行業普遍采用的做法;其次,從主觀條件來看,對方應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加強對不了解當地習俗或缺乏行業經驗的交易對手的保護;第三,從交易習慣的時間點來看,應當是訂立合同時已知或應當已知的習慣做法。3、利息按照合同簽訂時履約地市場報價利率確定。
按照上述標準一、二仍不能確定利息的,按照《民法典》第511條關于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履行給付或者報酬的規定進行判斷。該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條規定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以合同簽訂時履行地市場價格為準;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非金融機構、法人、非法人組織為當事人的民間借貸,如果利息約定不明確,借款合同內容和當事人交易方式無法確定的,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利息的,可以按照交易發生地市場報價利率確定綜上所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非金融機構、非法人組織,且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應當依據貸款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一方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方式,根據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綜合確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借款合同未明確規定利息支付,當事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確定利息”和其他因素;對于自然人之間的貸款,“視為無息”的規定實際上吸收了本條的內容。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利息。
貸款合同未明確約定利息支付,雙方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將根據當地或當事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無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和貸款人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貸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貸款外,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貸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利率。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