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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鄉鎮政府解決不了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鄉鎮管理土地的部門叫自然資源所。該所現行體制是垂直管理,由縣自然資源局派駐鄉鎮,負責鄉鎮國土規劃修編、收儲土地資源、處理土地權屬糾紛、違法用地調查取證等事項。由于土地征用審批權在國家和省兩級,市縣鄉沒有土地征用審批權限,因此鄉鎮自然資源所最大的職責其實是監督和檢查農村基本農田不被占用,保護耕地紅線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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