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舉行偵察測試?!彼?,偵察測試,
它是指偵察人員為了查明與案件無關的事情是否真實或在某種情況下是如何發生的,而模仿案件的原始前提并進行試探性論證的偵察行為。
那么你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多少呢?快和上海普陀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偵察測試是偵察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能由偵察機構的偵察人員進行。必要時,偵察機構可以指派或雇用具有特殊常識的人在偵察人員的控制下進行偵察實驗,還可以照顧嫌疑人、受害者和證人。此外,
偵察實驗在公安機構中進行,也可以邀請國家檢察院派員參加。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通常只需要通過過程偵察測試來實現以下任務:
(1)確定在特定條件下是否聽到或看到;
(2)確定一個動作是否能在一定時間內完成;
(3)確定在什么條件下會發生某種現象;
(4)確定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在一定條件下是否一致;
(5)確定在某些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時是否可能留下某種痕跡;
(6)確定在什么條件下某個軌跡會發生突變;
確定事件是如何發生的。
例如,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1日,李等人在運輸煤炭時,趁人不備將塊煤混入煤矸石中,多次從煤礦盜竊塊煤。案發后,四名被告人關于盜竊次數的供述差異較大。
案發時被害單位的監控錄像因超過保存時間而丟失,沒有其他辦法確認被盜塊煤的具體數量,案件一時陷入困境。后來,偵查機關采用偵查實驗的方法確定了本案的犯罪數量。
即利用被告人作案時使用的車輛,按照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方式進行偵查實驗,最終確定了被告人盜竊的塊煤數量和價值。法院最終采納了偵查實驗結論,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傊?,偵查實驗是一種重要的偵查手段。
可以在勘驗、檢查過程中進行,也可以獨立進行。查證某些特定事件或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和過程,審查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對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
需要注意的是,偵查實驗結論在性質上屬于補強證據,通常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偵察測試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被測試人簽名或者蓋章?!币虼?,偵察測試的情況應寫在記錄中,由參與測試的人員簽名或蓋章。
踏勘試驗記錄應全面、細致、正確、規范:記錄發起踏勘試驗的原因、時間、地點和在場人員;記錄調查實驗的條件、過程和結果;必要時,應對調查和實驗過程進行繪圖、拍照、錄像等記錄。特別是,
《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將偵查實驗筆錄與勘驗、檢查、鑒定筆錄一并列入法定證據范疇,應當重視對其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調查實驗記錄應當重點審查實驗的過程和方法以及記錄的制作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偵察實驗是一種超常的偵察步伐,是對與案件有關的事物、事物的可能性和過程的嘗試性論證。因此,有必要確保實驗室的場所與本案的場所溝通,如時間、地址、光線、風向等。
能力保證了調查實驗結論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特別規定:“調查實驗的條件與事發時明顯不同,或者有其他影響實驗科學結論的情形。
偵查實驗記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對上述內容進行重點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綜上所述,上海普陀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比較詳細,相信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前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以高水平的服務保障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