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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未經他人授權而處分他人財產的,其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那么,當子女均擁有房屋繼承權時,其中一名子女未經其他子女授權而與拆遷辦簽訂的拆遷協議有效嗎?
相關案例
徐某與徐國為夫妻,育有徐一、徐二、徐三、徐四四個孩子。徐五是徐二的女兒。徐于2001年2月4日病逝,徐郭某于2005年11月24日去世。2005年12月3日,徐二、徐五向駙馬村村委會開具了一份親筆簽名的《保證書》復印件,內容如下:,將宅基地轉讓給我、徐2,已繼承現村委會舊村進行改造,我家決定將房產、土地轉讓徐5號),如果發生家庭糾紛,由我徐二和大女兒徐五負責,與拆遷和村委會無關。”當天,徐五、徐二簽署了《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搬遷安置協議書》徐1、徐3、徐4認為,該宅基地的使用者登記在5號院,徐2與王駙村委會簽訂了合同。因此,徐某5、徐某2簽訂拆遷協議的行為屬于其無處分權的行為,該合同應屬無效。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徐5、徐2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簽訂的拆遷協議是經權利人授權或者同意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從《保證書》的內容來看,徐二、徐五系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由個人提供擔保,駙馬村委會也知曉該房屋的共有狀況。現徐1、徐4、徐3拒絕認可徐2、徐5與駙馬村委會簽訂的協議。因此,徐1、徐3、徐4依據所指控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確認徐5、徐2與駙馬村委會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的訴訟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有依據的。得到本院支持。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7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而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律師聲明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人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案中,徐某5、徐某2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簽訂的拆遷協議是經過權利人授權或者同意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徐某、徐某3、徐某4根據所指控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確認徐某5、徐某2與駙馬村委會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具有法律依據和依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建議
法律保護個人的合法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當您的個人財產受到侵害時,您可以尋求法律保護。但是,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同時,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您也應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