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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工受傷后,其合法權益如何得到最有效的保護?
工傷賠償中不可忽視的一件事,就是把握好工傷認定、鑒定、賠償過程中的七個重要期限。
48小時
工傷認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后在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的,按工傷處理。
三十日
工傷認定申請截止日期
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事故受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時”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者勞動者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六十日
勞動能力鑒定初次申請
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十五日
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中央人民政府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一年
勞動能力審查與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結束一年后,受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復核。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工傷職工的賠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把握初鑒定和復鑒定的期限。
三十日
申請工傷賠償
參加工傷保險的補償期限與工傷認定相同,即用人單位必須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雇主。因此,需要提醒參保用人單位不要低估30天的工傷認定期限。
一年
工傷糾紛仲裁申請期限
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的,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自發生工傷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
來源:石家莊發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