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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民事糾紛行政調解程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民事糾紛行政調解程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般民事糾紛派出所民警可以現場調解,也可以帶回派出所進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程序比較簡單,鄉鎮村社居干部或者本地德高望重的人都可以參與調解。民事糾紛調解就是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通過向其宣傳講解法律法規地方民俗風情。讓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與對方達成一致握手言和,民事糾紛調解也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逕行調解”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中有“先行調解”的權利。 二、“調解前置”的適用范圍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二)勞務合同糾紛;(三)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五)合伙協議糾紛;(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這幾類案件,就是“調解前置”的適用范圍。 說是這么說,但實際上現在法院每個案件都會主持調解
凡是進入民事審判程序的案件不是都先進行調解。
調解是化解矛盾行之有效的方法,方便快捷。調解最基本的原則是自愿原則。只有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使矛盾得到化解,達到定分止爭的目的。但雙方或一方不同意調解,是不能違反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的。所以凡是進入民事審判程序的案件不是都先進行調解的。
要上第三調解室就要和北京電視臺或者生活頻道聯系會安排調解;也可以在網上咨詢。 如果對方覺得案件比較有社會影響力,或代表性,錯綜復雜的,會安排上節目。 第三調解室通常是指民事糾紛當事人雙方調解的地方。一般民間經濟糾紛、打架斗毆、小的刑事案件,不訴訟都可以通過地方法院、司法、鄉鎮、街道、社區、村組矛盾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要上第三調解室就要和北京電視臺或者生活頻道聯系會安排調解;也可以在網上咨詢。
如果對方覺得案件比較有社會影響力,或代表性,錯綜復雜的,會安排上節目。
第三調解室通常是指民事糾紛當事人雙方調解的地方。一般民間經濟糾紛、打架斗毆、小的刑事案件,不訴訟都可以通過地方法院、司法、鄉鎮、街道、社區、村組矛盾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一般電話通知。民事訴訟法院組織庭前調解的,一般都是電話通知。如果電話無法通知的,法院一般就不再組織庭前調解,而是將案件轉移到立案庭立案受理。法院立案后,可以通過電子或者郵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和起訴狀。
常見的庭前調解有以下三種情況:
1、立案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此即表示,對當事人自愿放棄答辯并同意調解的,可立即進入調解。在此階段調解,可更大限度節約審判資源。
2、繁簡分流中的簡易階段
對在立案后答辯期滿前,不同意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民事案件,根據難易程度進行分工,對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將適用簡易程序,交專門簡易審理組織或審理人員處理。
3、庭前證據交換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民事糾紛行政調解程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民事糾紛行政調解程序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