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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家屬處理車禍的方式是先向公安機關報案;然后等待公安機關到達現場,調查交通事故原因,召集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損害賠償調解,最終達成相應協議。
1.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時,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造成損失后,應當召集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調解損害賠償因交通事故。
二、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延長十五日。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調解自治療完畢或確定傷殘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自規定的喪葬事宜時間結束后開始調解;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自損失確定之日起開始。
三、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調解員簽署,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調解期滿仍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終止調解書,由調解員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在取得有效勝訴判決后申請法院執行。
車禍責任人應當賠償受害人治療康復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等合理費用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收入損失錯過工作。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補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未及時繳納搶救費用而延誤救治。
在此提醒您,如果肇事車輛已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將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救援費用;
救助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逃逸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所有人支付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事故責任人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