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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時是白班,后來公司要把白班改為夜班。公司的理由是,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可以調整員工的崗位、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員工應當按照合同服從公司的安排。
那么,這個時候,員工就必須服從公司的安排,難道就不能拒絕嗎?如果員工拒絕,公司可以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來源
案號:魯03閩中280號
案件簡介
2020年7月13日,王某加入一家環衛公司,工作內容是環衛。《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同意王某同意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經營情況或者王某的工作能力和業績等情況對王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進行調整。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二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五、無故不按時限期完成上級指示、命令,或者不服從工作安排而未完成工作任務的按要求完成。加盟當天,王某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簽約。
2021年3月11日,該公司通知人員上夜班,并在微信群中發送了包括王某在內的名單照片。王沒有上夜班。
2021年3月12日,公司發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因王某不服從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公司決定于3月13日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王正樓律師
一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單方面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的,必須承擔證明其單方改變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責任。
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規定公司可以對王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進行調整,但工作時間改為全部晚上,工作強度明顯增加,關系到工人的休息權。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職工拒絕的,應首先在崗位崗位、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補償措施上進行調整。如果仍未達成協議,則終止工作。
根據該公司提交的某市城管服務中心實施方案,春、夏、秋季實行晝夜結合工作。仍然有白天的工作內容,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改為夜間工作。該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王某目前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包含夜班工作。
綜上,公司在王某拒絕交付后,未經協商,也未采取補救措施,第二天就決定解除合同,缺乏合理性,構成違法解除。
判決公司應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有按照勞動合同聘用勞動者的自主權,但也應當保證勞動者崗位和工作內容的變更合法合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增加勞動者的義務。
本案中,雖然公司根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擁有用工自主權,但將王某的工作時間全部改為夜間工作,確實增加了工人的工作強度,但并未增加相應的工資。該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將王某的工作時間改為夜間工作是合理的。
另外,根據某市城管服務中心的實施方案,該公司的工作內容仍包括白天保潔,并非通宵工作。當王某無法從事夜間工作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其工作崗位可以調整,但不得直接終止勞動合同。綜上,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