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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咨詢:疫情期間發生的勞動糾紛應該怎樣處理?法院給出以下指導勞動糾紛處理一下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關系不穩定性增加,勞動關系矛盾逐步凸顯。人民法院在審理因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加強與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等的聯動協作,樹立利益衡平理念,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擔責任共渡難關。
2、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工資待遇等問題處理,遵照《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等規定執行。
3、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勞動者主張該期間勞動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認定為工傷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5、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勞動者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應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規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相關合法權益。
7、用人單位應嚴格遵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執行,除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須等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復工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的,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8、對于用人單位因疫情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審慎適用經濟補償金規定。
以上就是法院對于疫情期間發生的勞動糾紛處理意見,供你參考。具體勞動仲裁,工傷工亡以及勞動合同糾紛,還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有效分析和解答。如果你有疑問,不妨點擊在線咨詢,找上海勞動糾紛律師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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