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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區分兩個不同的概念:辯護權和辯護人的權利。
辯護權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刑事案件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這一權力用于對抗偵查機關的偵查權、檢察院的檢察權以及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審判權。正確的。
當事人的辯護權在刑事個人訴訟案件中具體體現為陳述權、辯護權以及其他權利,包括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當律師接受委托人委托成為辯護人時,就享有“辯護人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刑事訴訟法直接賦予的。法律還明確規定了“辯護人權利”的形式、范圍和規則。
因此,律師沒有“辯護權”。委托人的委托只是律師獲得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身份的前提和必要條件。由于委托人本身沒有“律師權利”,他不可能將這種權利授予他的律師。
補充一點: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只能委托辯護人,不能授權,即不授予律師辯護權。律師獲得委托后,依法取得“辯護人”身份,直接享有“辯護人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委托律師辦理訴訟法律事務,并賦予其代理權,即在訴訟活動中代表當事人進行懲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