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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令是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間接執行措施。
網友咨詢:
限制高消費的條件是什么?
律師答復:
限制高消費的條件如下: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抗拒執行的;
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的;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的。
律師補充道: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后,被執行人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
2、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或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工作場所;
5、購買非經營所需的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金融產品;
9、乘坐G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該行為前項規定。以個人財產為私人消費實施前項行為者,得向執行法院申請。經執行法院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以及其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四條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