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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地拆遷律師在我國語境下討論不動產隱名權利,離不開對政策的顧忌和考量。一方面,民事裁判貫徹大政方針固然義不容辭,但政策的違反會引致何種民法效果,還是需要依賴于民法本身的判斷。將公法思維直接帶入民法裁判中,不僅無助于政策目的的實現,反而可能帶來不利后果。民事裁判的主要任務是對當事人的私益分配進行調和,如果秉承懲罰思維對民法問題做出判斷,實質后果是將當事人規避政策的可能獲益從不動產隱名人轉移給第三人。相反,將管制和懲罰的職責及思維交回給公法,而將權利保護的功能保留于私法,使得民事裁判和行政執法各司其職,才是既保護真實的財產權利,又貫徹落實政策目的的良好路徑。
我們旨在說明和強調的是,外觀主義僅是論證的結論而非論證的起點,其適用存在邊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面對的利益關系多種多樣,“第三人”并非都是信賴利益所保護的對象,其范圍應有所區分;以政策目的否認隱名人權利存在界限,需要進行精細化的考量。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面對不動產隱名人提出的排除強制執行的請求,應進行類型化的判斷:當執行依據本身系基于對登記簿信賴產生,或者執行申請人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能夠證明其對于登記簿的信賴,此時應當主要審查執行申請人是否具有善意;如果具有善意,隱名人權利無法排除執行;當執行依據本身并不指向特定財產,由此不會產生信賴利益保護要求時,就該著重考察不動產隱名人是否具備真實出資并占有合法財產的要素,如果要件齊備,則此時不動產隱名人享有的民事權益應該能夠排除強制執行。民商事案件事實本身具有多元性,事實不同引致的利益關系亦有所差異,運用類型化思維處理繁復多變的利益關系,才是民商事裁判的圭臬和魅力之所在。
國家帶動一方經濟的發展,往往都是先修路,后致富,路修好了,當地的特色才能運輸到全國各地,才能被廣大人民了解,但修路規劃往往都不是我們自己能決定的,很多道路經過的地方都是我們個人居住的房屋,這個時候,房子就需要面臨拆遷,自然而然就涉及到房屋拆遷補償的問題,對于很多人來說,個人房屋面臨拆遷,如何獲得高的賠償?是被拆遷人都關心的事情,接下來拓夫律師事務所的小編就帶各位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房屋拆遷補償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拆遷補償流程
1、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2、征收相關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3、征收補償方案上報市縣級政府
4、政府對補償方案進行分析,作出風險評估,同時征求意見,一般時間不少于30日,同時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5、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做成修正
6、通過各種方式公告房屋征收方案
7、被征收人對方案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協議中載明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
2.補償方式相關的補償金額或者安置用房結構、面積、地點等。
3.搬遷期限、搬遷過度方式和過度期限。
4.搬遷相關的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5.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上海征地拆遷律師
注明:拆遷房屋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這是強制性規定,也就是沒有公證的協議沒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