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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政策
(一)績效工資的概念
績效工資主要反映員工的實際績效和貢獻。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后,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將一個月基本工資和標準化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
(二)實行績效工資的目的
實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體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應當在批準的績效工資總額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制度,要以促進公益服務水平提高為導向,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盤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對從事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能、職責、資源配置等不同情況,實行工資分類管理。績效工資根據單位類型實行不同管理。
(三)實施績效工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堅持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探索事業單位參與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配置的有效途徑,將職工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績效、和實際貢獻,鼓勵人才創新創造;堅持職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嚴格執行分配紀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進一步明確地方和部門的薪酬管理職責,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政策。工資管理辦法,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促進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事業單位之間形成合理的工資分配關系;著眼社會收入分配全局,與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進程相結合,統籌兼顧,妥善處理相關群體利益,審慎推進改革。
(四)現行績效工資政策的依據
1、2006年人事部、財政部下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號文(國人部發[2006]59號),明確事業單位工資結構為職務績效工資。200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政策,提出三級政策。績效工資改革逐步實施。首先進行基本工資改革,隨后進行崗位設置、績效工資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于2014年7月頒布實施。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提出:《實施分類根據不同創新主體、不同創新領域、不同創新環節、智力勞動特點,實施有針對性的分配政策。
(五)績效工資實施內容
一是清理核實補貼補貼。實行績效工資與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相結合。二是績效工資總額和水平的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績效工資水平,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水平按照與當地機構平均工資水平一致的原則確定。其他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水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財政狀況、物價和消費水平等因素確定。當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工資水平和標準化后的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部門確定。績效工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為防止事業單位之間收入差距過大,各地確定本地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實行“封頂”。三是績效工資分配。績效工資分為基本績效工資和激勵績效工資兩部分。基本績效工資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一般按月支付。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比例為70%,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機構績效工資比例為60%-70%,其他機構績效工資比例為50%-70%。績效薪酬主要反映工作量、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支付。可以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方式。
實行績效工資后,廳發[2005]10號文件下發前的事業單位改革補貼暫予保留,不計入績效工資,但超出規定標準和范圍的除外。并將單獨監管。除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外,不得單獨發放津貼、補貼、獎金,也不得超過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也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發放。
(六)義務教育學校和公共衛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外的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的原則是什么?如何解釋“十六字方針”?
國務院明確了“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審慎推進”的“十六字方針”。這主要是由于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多、數量多、行業面廣,不同地區、行業、單位類型的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分類指導要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銜接。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型的公益事業探索實施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是指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時啟動,先行試點,分階段推進,逐步落實到位。因地制宜,是指各地在國家確定的總體政策框架內,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探索有效辦法。穩妥穩妥推進,就是要充分考慮實施績效工資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統籌兼顧,在時間安排上不“一刀切”,妥善處理實施問題,確保實施順利、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