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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
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
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布失蹤,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離婚登記完畢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其中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但是,
除非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