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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為了保護財產或者人身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2、消除妨礙:對于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受民事權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侵權人消除妨礙、妨礙。
3、消除危險: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
4、返還財物: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人返還。
5、恢復原狀:廣義上是指恢復到權利受到侵害前的原狀,狹義上是指對受損財產進行修復。
6.修理、重做、更換:對于不動產、動產的損害,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人修理、重做、更換財產。
7、繼續履行:當對方違約不履行合同時,法院將強制違約方繼續實際履行合同債務。
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侵權等民事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時,受害方有權以財產向違約方(或侵權人)請求賠償。
9、支付違約金:當完全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照協議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在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范圍內,采取補救措施,消除給受害人造成的負面后果,恢復受損的名譽。
11、賠禮道歉:對于民事主體人身權(如姓名權、肖像權等)受到損害,以及財產權受到侵害,要求加害自然人以禮節或行為予以賠償,并獲得對方的理解和原諒。
上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