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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請求后,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富的關照步伐,停止執行步伐。該條旨在協調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關系,即一旦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相應的債權債務即在破產程序中解決。
因此,在應當終止對被執行人執行的情況下,增加相關被執行人與本規定精神不符。崇明刑事律師將帶您了解相關問題。
破產情況下被執行人能否請求追加相關被執行人?最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是:因隆慶公司破產追加大慶煤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是否存在錯誤?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破產案件中如何處理被執行人的執行節奏。根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施行事情多少題目的劃定(試行)》第102條和第105條的定義,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執行人的破產請求,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宣告破產的,應當結案執行。
《中華國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請求后,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富的關照步伐,停止執行步伐。該條劃定了執行速度與破產程序的關系,即一旦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
原則是相應的債權債務全部在破產程序中解決。因此,在應當終止對被執行人執行的情況下,增加相關被執行人與本規定精神不符。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恒大公司認為大慶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主管單位存在虛假出資行為,應當追加為被執行人,并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其請求。申請復議期間,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被裁定破產后,終結對被執行人設立的單位是否存在虛假出資責任的審查并無不當。
其次,如何關注被執行人破產時的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應實時關注被執行人的財富變化,并能夠在破產期間對虛假出資單位的關閉義務有所了解。
事實上,執行法院可能無法實時了解被執行人的破產情況,債權人會將無法了解被執行人破產情況歸咎于執行法院的法律依據不足。
《中華國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請求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本案被執行人被受理破產后,有一個公告程序。債權人因未看到公告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事由行使權利。
但是,并不意味著其債權的消滅。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另行救濟。
發現被執行人違法籌劃、逃避債權、逃避執行的。需求充沛的證據證明,單靠法院難以實現原有公安、稅務、金融等領域的調查取證,需要相關聯動部分的支持。
在“用兩到三年時間解決執行難”階段,最高人民法院始終把推動營造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大作風作為重中之重,包括通過流程加強與公安、稅務、金融等部分的聯動和信息共享,完成對被執行人財富信息的“一網打盡”。
并加強對其籌劃狀況和資金流向的審計調查,進一步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已完成稅務信息和退稅信息共享,正在積極推進與稅務機關的涉稅財務數據和稅務數據共享,可加大對被執行人將財務和業務轉移至公司對外經營的監控、檢查和取證力度。
此外,中國國家銀行于2018年6月公布了《中國國民銀行對于進一步做好受害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客戶企業的業務性質、持股或控制結構以及相關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信息變化。
這對于防止不法人員利用股權、控制權等復雜關系隱瞞真實身份、資金性質或交易目的和性質,提高最終受益人的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義。
對此,崇明刑事律師了解到,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人民法院對惡意規避、逃避執行的債務人及相關公司的賬戶、資金進行調查時,
充分利用上述信息分析判斷公司業務和財務的體外運行情況,積極防范債務人利用體外公司和個人賬戶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減少債務人逃避債務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