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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是指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刑罰執行活動。那么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才可以減免呢?
網友咨詢:
減刑的條件是什么?
律師答復:
減刑的適用條件如下:
1、主體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條件。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獄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罪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
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防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并經查證屬實,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抵御自然災害或杜絕重大事故、業績突出以及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人。
律師補充道:
限制換向和換向一樣嗎?
1、適用范圍明顯不同。限制減刑僅適用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適用犯罪的范圍較窄。減刑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僅限于犯罪。
2.刑事訴訟處于不同階段。限制減刑是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的同時,限制被告人今后改判刑罰的一種預判。它是一審判決活動的組成部分。減刑制度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法院根據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的減輕,決定改變原判刑罰種類或者減輕刑罰的刑罰變更程序。
3、事實依據不同。限制減刑是人民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提出的指控,經法庭審理查明屬實的犯罪事實,酌情決定的。減刑的依據是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期間有悔罪表現或者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這些情況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已經降低,人身危險性已經降低。因此,應當減刑、調整。減刑的事實依據與原判事實存在較大脫節。
《刑法》第78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獄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行為之一的,應當減刑:
制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并經核實屬實的;
有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抗擊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的;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后的實際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的二分之一;
判處無期徒刑的,為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對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緩刑執行的罪犯限制減刑,刑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緩刑期間,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其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