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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2012年1月,被告人鄒某未經《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三證”)擅自在鄉鎮出租屋開設診所進行醫療活動。市衛生局已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隨后,同年9月、11月,被告人鄒某某仍不肯悔罪,在原地開設診所行醫。由于沒有“三證”,他連續兩次被市衛生局查處。
【評論】
首先,我們需要區分非法行醫與非法行醫罪兩個概念。
非法行醫是行政法中的一個概念。未經批準擅自開設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構成非法行醫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藥品、違法所得、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執業證書;給收件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非法行醫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醫師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病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上所述,并非所有非法行醫行為均構成刑法上的非法行醫罪。只有未取得行醫資格,非法行醫且情節嚴重的,才會觸犯刑法。
本案中,被告人鄒某某未經《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授權擅自開設診所。其非法行醫連續兩次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后,又再次非法行醫。故被告人鄒某某的行為符合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處罰。
【審判】
被告人鄒某未取得醫師資格,非法行醫。連續兩次受到有關部門處罰后,他仍不思悔改,繼續非法行醫。情況很嚴重。公訴機關以非法行醫罪指控被告人鄒某有罪,并被判處有罪。由于被告人鄒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庭審過程中主動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態度較好,因此從輕處理。因此,依法以非法行醫罪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