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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0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0日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山刑事公訴書第399號指控被告人吳某、吳某、鄭某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并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定代理檢察官桂*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吳某、鄭某均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已結束。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吳某、鄭某自2010年3月起在上海市寶山區租用房屋,對劣質LACOXXX、POXX品牌服裝進行整理、包裝,通過淘寶及自行批發。銷售。2010年11月23日,公安人員當場查獲三被告人在上述地點存放的LACOXXX、POXX品牌服裝共計6萬余件。被告人吳某通過在淘寶注冊的網店共銷售LACOXXX、POXX品牌服裝110余件,銷售額8000余元。
還查明,被告人吳某某、鄭某某于2010年12月20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吳某供述他人犯罪事實,經核實屬實。
被告人吳某、吳某、鄭某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并有證人鄭某、吳某、潘某、顧某、楊某的證言,以及房屋租賃合同、扣押物品清單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到案經過》、《情況說明》,上海市司法會計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纖維檢驗所《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吳某、鄭某將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并以150萬元以上的價格出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事實成立。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若因非本人意愿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即視為犯罪未遂,可以比既遂犯罪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鄭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吳某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被告人吳某某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被告人鄭某某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4、查獲的贓物予以沒收并銷毀。
吳某、吳某、鄭某回歸社區后,應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工作,做對社會有益的公民。
如果您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徐*芳首席法官
劉山代理法官
人民陪審員周*霞
2011年5月20日
徐*言書記
《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所稱產品摻假、摻假,是指產品中摻入雜質、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喪失其預期性能。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冒充正品,是指將不具有一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一定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次充好”是指用劣質、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用殘次品、廢舊零部件冒充高檔、高檔產品。將它們冒充為正品或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質量要求的產品。
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所取得的違法所得。
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且貨值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銷售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偽劣產品。
貨物價值按照非法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的標簽價格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貨物價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商務部聯合發布的第《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號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1997年4月22日獲公安部批準。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且未經處理的,對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額或者價值進行累計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不低于銷售額的50%,但不高于銷售額的兩倍。罰款;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屬于假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假、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備案:起訴理由:假冒產品銷售額五萬元以上的;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且貨值在15萬元以上的;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將銷售額乘以三倍后,尚未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貨值總額在15萬元以上的。本條所稱摻假、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添加雜質、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明示產品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的行為。并降低或失去其預期性能。“以假充真”是指將不具備一定使用性的產品冒充具有某種使用性的產品的行為;“冒充”是指用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對產品進行分級,或組合和組裝有缺陷或使用過的零部件以冒充正品或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后取得的應得的全部違法所得;“貨值”按照非法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的價格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貨物價值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估價機構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相關內容。為了維護市場穩定和競爭秩序,必須積極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有專業律師,歡迎您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