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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試用期內我能拿到工資嗎?
1、試用期內工作滿7天的,給予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動合同終止時必須及時支付工資,但雙方依法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資應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勞動者完成一次性臨時工或者特定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在勞動任務完成后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約定試用期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確定,不得由用人單位強加。
2、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不足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在勞動合同之外計算,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者再就業后改變崗位或者工種的勞動者。未轉崗的工人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如果員工不改變工作類型,則不同意試用期。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者認為自己不適合工作崗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調查。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出現下列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糾紛;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糾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糾紛;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發生的糾紛;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其他的。
二、法律依據: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
(三)因撤職、解聘、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糾紛;
(五)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