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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稱,20XX年2月,被告人黃某通過網絡認識了被害人曹某,并發展戀愛關系。同年3月25日,被告人黃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威脅向曹家人公開曹某拍攝的短視頻及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為了脅迫,他通過微信轉賬、收款的方式,強行向曹某索要人民幣。一共6000元。20XX年3月30日,被告人黃某在汶水路深沖3號線公交車站被警方抓獲歸案。到案后,他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以下為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的判決書摘錄:
檢察機關是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20XX年9月,因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XX年10月、20XX年11月、20XX年4月、20XX年2月因盜竊罪被送至原上海市勞教所。管委會對其拘留一年、一年零三個月、一年零六個月、一年零三個月;20XX年7月,他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20XX年12月,因盜竊罪被原上海市崇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XX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原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XX年9月,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XX年4月,被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XX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XX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XX年3月,他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這與此前的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相同。遂判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XX年5月5日刑滿釋放。因該案于20XX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捕。目前被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20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敲詐勒索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單一審判,公開審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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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犯敲詐勒索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認為,被告人黃某系慣犯,犯罪數額較大,有認罪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款2000元。
被告人黃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署了供述書。庭審期間,他也沒有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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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當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3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XX年10月29日,本判決生效后處以罰款,十日內繳納。)
2、判令被告人黃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重復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公共監視,并處或單獨處以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