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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是一項刑事罪名。一旦構成本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達十年有期徒刑。下面律師網為大家整理了幾種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情形。詳見下文。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挪用”。所謂“挪用”是指未經批準和許可,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或者,雖然他有權使用它,但他違反了公司的財務制度,并將公司的資金挪用于私人用途。
行為人一旦實施“挪用”行為,即侵犯了公司的資金專有權,改變了資金和資金的用途,從而危及公司對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損害了企業員工的誠信,同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刑法》,“挪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輕微挪用。行為人利用主管本單位資金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其用途主要為自用或借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不正當經濟活動,且挪用數額較大。
而且已經三個多月沒還了。這里的“個人使用”是指挪用資金用于自己或其他個人的合法生活和非經營性支出等合法用途。所謂“數額較大不予退還”,是指貪污人因客觀原因不能退還。
如果行為人在挪用單位資金后轉為不愿意、不愿歸還或攜款潛逃,則行為性質轉為職務侵占罪,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例如,某公司財務經理林某挪用公司資金10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朋友用于緊急業務需要,并打算在朋友還錢后歸還。半年后,一位朋友退還了林某10萬元,林某覺得這筆挪用款項從未被公司發現。
于是,林某利用其財務經理的職務便利,通過做假賬的方式將10萬元債務賬核銷。此時,林某的行為已轉化為非法占有,構成職務侵占罪。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從事營利活動
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三個月后是否退還沒有限制。只要數額較大并進行營利活動,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性活動”是指合法的營利性活動,不包括非法的營利性活動,主要是指在銀行存款,
或者做生意、投資、購買股票、債券或彩票。將挪用的資金用于償還個人在經營活動中所欠的債務,也是一種營利活動。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
挪用的時間和金額沒有限制。只要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違法活動,就會構成本罪。所謂的“非法活動”,
挪用公款用于走私、賭博、吸毒、嫖娼、非法經營、放高利貸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