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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訴訟一般為六個月后,但如果是一審被告提出,則沒有期限;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原告的訴訟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時限。六個月的期間從法院不予離婚的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逐案審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且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于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通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訴訟的,應當通知原告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批準撤訴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禁止起訴期限內提出的,不予受理;
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通過調解、調停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無新情況、新理由且原告重新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六個月內。
第二次提出離婚并不一定會導致離婚。法院將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審查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系是否破裂。只是他們的夫妻關系已經破裂了。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與離婚次數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第二次離婚訴訟沒有規定審理時間。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受理原告訴訟后,將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繳納訴訟費。還將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對方送達訴狀副本,聽證會開始。此前,法院會發出傳票,通知雙方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