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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簽訂合同有一定的原則,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等。合同必須有效才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在脅迫下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網友咨詢:
受脅迫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律師答復:
在脅迫下簽訂的合同可能無效。在脅迫下簽訂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權利人主張撤銷合同的,合同無效;債權人認可該合同的,該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退貨或無需退貨的,予以折扣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補充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有重大誤會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的理由;
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當事人知道撤銷理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的。
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0條
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詐騙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