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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轉讓協議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借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借款標的物、借款品種、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擔保條件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一,貸款主體。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貨幣。專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法人借出的貨幣以信用憑證體現,一般不支付現金;對個體戶和農民的貸款應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二,貸款類型。根據用途分類確定貸款屬于哪類貸款,如基礎設施貸款、農業貸款、企事業單位流動資金貸款等。不同的貸款類型有不同的利率。
第三,貸款金額。貸款金額為貸款合同標的金額。是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申請批準的貸款金額。借款人需要增加貸款金額的,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并簽訂新的貸款合同。
第四,借款的目的。貸款用途必須明確,并符合國家批準下發的貸款計劃文件的規定。貸款必須專款專用,銀行有權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貸款期限。貸款合同應當根據貸款的性質和類型確定貸款發放日期。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應當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我國貸款期限分為中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兩種。每筆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類型、貸款用途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并嚴格執行。
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貸款合同中注明。
第七,還款。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應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申請展期,經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但借款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償還貸款或者申請延期但未獲批準的,借款人將承擔違約責任。貸款人有權依法向借款人了解貸款的使用情況、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并有權采取必要措施貸款到期后收回貸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