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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如果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必須是共同債務,必須償還。如果不愿意承擔,必須證明這些債務不用于家庭生產、生活,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些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主張權利的,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配偶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的,未亡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連帶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規定:“離婚時,原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這意味著配偶任何一方都有責任向所有債權人償還共同債務。無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婚姻關系解除后,夫妻雙方如何約定財產分割,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進行財產分割,夫妻雙方均承擔連帶責任。無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