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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量咨詢信息來看,很多人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模糊不清。事實上,法院不受理任何“民告官”案件。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行政訴訟。那么,法律對行政訴訟的范圍有哪些規定呢?小浦就給大家整理一下。
一、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情形根據民法第《行政訴訟法》號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行政拘留、暫扣或者撤銷行政訴訟拒不接受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二)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的;(三)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時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礦藏、水流確權決定不服的,對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洋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地區;(五)對征收、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向行政機關申請保護人身權、財產權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履行其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籌集資金、攤派費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終止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情形(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即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根據憲法授權,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防和外交有關的行動。法律以及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構宣布緊急狀態。(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所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可以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和任免決定,即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在行政機關工作的公務員權利和義務的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決定的行政行為。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三、不屬于《行訴解釋》規定的行政訴訟范圍的情形(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包括我上一篇文章提到的“立案”行為,立案后,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訊問犯罪嫌疑人、約談證人、檢查、搜查、扣押物品(實物)等。(二)法律規定的調解行為、仲裁行為;(三)行政指導行為。例如,政府向社會發布某些信息、某些建議以及其他非強制性行為。(四)對當事人不服行政行為的申訴不予重復處理。這里的“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的首次行政行為,而不是對當事人投訴的重復處理。重復處理動作多針對歷史遺留問題,耗時較長。行政機關的初裁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法院無權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進行復審。行政機關有權對超過審查期限的行政行為進行復審。他們可以取消舊的行政行為并采取新的行為,也可以做出維持原有行為的決定。行政機關復審權的無限制性對行政訴訟時效提出了挑戰。當事人對期限屆滿的行政行為提起申訴,行政機關重新審查時,原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視為新的行政行為,訴訟期限重新計算。對于這種“再處理行為”,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訴訟,法院應予受理。行政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并針對當事人的申訴駁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的,行政機關不得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復審。限制。(五)行政機關采取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進行的準備、論證、研究、報告、咨詢等過程行為;(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以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八)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內部上下級監督關系,聽取報告、執法檢查、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檢查。監督職責履行等行為;(九)行政機關因信訪作出的登記、受理、轉讓、移交、審查、審查意見等行為;(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