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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發,導致職工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可以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損失的計算。
案例來源
案號:魯11民終5號
案件簡介
2003年1月25日,錢某與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2003年2月1日、2009年10月5日、2011年4月1日,錢某先后3次向該公司開具《聲明》、《協議書》,稱其因個人原因未繳納社會保險、未辦理參保手續。出于他自己的原因。一切責任和后果均由本人承擔。自2009年10月起,錢某每月領取120元的社會保險費補貼。至2019年10月錢某退休時,根據現行社保政策,其已無法再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因此錢某無法領取公司退休職工養老金。
2019年10月,公司因錢某已達到退休年齡,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2019年10月,日照市退休企業職工人均月養老金為1717.85元。
錢某訴稱:責令公司一次性賠償錢某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人民幣384,660.97元。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重新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糾紛,導致其被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因公司未能為錢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無法重新申請,錢某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錢先生要求公司賠償其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將酌情予以支持。
關于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由于社會保險待遇計算內容復雜,受政策調整影響較大,且不同保險項目的保險待遇計算規則不同,因此很難確定。準確計算的操作也與試驗實踐不相適應。
按照目前較為通行的辦法,職工退休時當地退休職工的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按照人身傷害賠償標準中的全國平均預期壽命75歲標準,結合單位和單位的比例確定。個人。一次性計算養老保險損失為宜。
根據國務院第《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號規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一體化核算”管理模式。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工作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領取養老金。2010年至2019年5月,山東省多次微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企業平均繳費比例保持在19%,個人繳費比例為8%。
本案中,由于錢某未繳納個人份額,因此在計算損失時,應當按照單位和個人承擔的出資比例進行賠償。公司已在工資中繳納的社保補助費9756元應相應扣除。損失計算為1717.85元/月12個月[19]-9756元=.33元。
判決:公司賠償錢克勇養老保險待遇損失207,83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