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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未對第三人行使其到期債權,從而危及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可以代位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對次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一、行使代位權的條件。結合《合同法》、《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未通過訴訟或仲裁以貨幣支付內容向次債務人主張其應有的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滿。雖然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沒有明確債權是否已到期,但根據第《合同法解釋》條的規定,債權人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屬于債務人本人專有。所謂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是指基于監護關系、監護關系、贍養關系、撫養關系等對給付的債權以及勞動報酬、撫恤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的債權。繼承關系。權利和其他權利。
2.代位權訴訟的主體和管轄。根據《合同法解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是訴訟中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次債務人將承擔訴訟費用,并從已實現的債權中優先受償。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代位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對子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認定成立的,子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相應的債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應立即消滅。從該規定來看,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其債權優先受償。在代位訴訟中,次債務人可以針對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