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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
一、人民法院審理下列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焦點
爭議不嚴重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投訴的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例
涉案金額在2000元以下;(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除前款規定外,第一
審理行政案件,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2、程序轉換:簡易轉一般案件的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追訴期間
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4.公民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委托。
訴訟以公民的名義委托提起。近親屬提起訴訟時,無法獲得與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公民同等的權利。
聯系、近親屬可以先起訴,并提交訴訟委托證明。
5、簡易程序的審理方式和期限:由一名法官單獨審理;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
審判將在一天內結束(無需延期)。
六、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的判決、裁定和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進行全面審查。
行政訴訟受理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
2.人民法院不能當場認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服,可以
提出上訴。
3.起訴狀內容缺失或者有其他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
需要補充、更正的事項一勞永逸地告知有關各方。不得在沒有指導和解釋的情況下就認定檢方不符合條件。
起訴書將不會被接受。對于未受理投訴、收到投訴后未出具書面證明且不一致的
第二次通知當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起訴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下級人民法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責令改正,給予處分。
被懲罰。
行政訴訟判決書
1、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極其嚴格,僅適用于以下兩類情況:一是行政原因
這種處罰顯然是不恰當的。其次,其他涉及金額確定和認定的行政行為確實存在錯誤。
2、行政行為不得撤銷: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損害的;行政行為程序稍有違法,但對原告的權利沒有產生任何實際影響
國際影響。
3.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
求。
4.人民法院作出確認違法、無效的判決的,可以同時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
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被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確認違法或無效的適用情形:
(一)可以責令被告人同時采取補救措施
(二)可能給原告造成損失并說明原告請求共同解決行政賠償糾紛的,法院
賠償事宜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調解不成的,一并作出判決。法院也可以通知他賠償
將提起單獨的賠償訴訟。
6、確認適用情形違法或者無效,可能給原告造成損失。經解釋后,將包含原告的請求
解決行政賠償糾紛時,法院可以對賠償事項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法院共同判決。
決定。法院也可以通知其單獨提起賠償訴訟。
7、一審法院遺漏行政賠償請求時,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工廠不予賠償。
需要賠償的,應當判決駁回賠償請求。
八、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
復議決定與原行政行為一并審理。
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
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
求。
行政復議參加人
1.申請人、第三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認定被申請人錯誤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3.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