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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因借款糾紛,對法院一審判決表示不滿。由于他沒有聘請律師,因此在寫好上訴狀并提交法院后,沒有及時繳納律師費。結果,法院駁回了訴訟。因此,張某無法繼續進行二審。不知道該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號法第三百二十條的規定,“第一審宣判或者判決、裁定送達時,當事人口頭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必須提出上訴”。未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的,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的,視為未提出上訴;雖提出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費的在規定期限內,上訴自動撤回。”因此,民事二審訴訟費用的繳納必須按照法院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忘記繳納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法院將駁回案件。而且,撤訴后,一審判決即生效,不能再起訴、上訴。
那么這個時候我們應該做什么呢?事實上,張某的行為已導致其無法啟動二審程序。如果他對一審法院的結果不滿意,只能選擇請求一審法院再審或者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事實上,無論是再審還是抗訴,都會讓你的維權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如果您選擇自己提起訴訟,一定要注意這些時間,否則您將失去審判級別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