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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將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
農民工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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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制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嚴格勞動管理
《條例》工資支付新增兩條強制規定:一是用工須實行實名制管理;其次,用人單位必須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保存至少3年,否則發生工資糾紛后將承擔不利后果。
還款主體更加明確
《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一一列舉了各類用工情況下的還款責任主體,并以法律形式明確誰負責還款、如何還款,特別是現場非法轉包、分包的工程建設。承包、掛靠等違法用工的賠償責任再次明確,即:誰違法誰支付賠償金。
從源頭預防更實際
《條例》系統做了三源防范設計:一是不符合建設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二是落實項目資金支付保障制度。第三,項目資金可以逐節點分配。但人工費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這三項源頭預防設計解決了建筑領域“沒錢交”的問題。
總承包商職責更加細化
《條例》從五個方面細化和強化總承包企業工資支付監管職責。一是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是開發單位未按照約定撥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三是承包單位勞動用工管理部門必須對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人應當先清償農民工工資,然后依法追償;四、工資保證金按照規定存放;五、不得因工程數量、質量、成本等糾紛而引起糾紛。不按規定支付工資。
賬戶資金更安全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存款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以外的理由被查封、凍結或者轉移。
維權手續更便捷
《條例》賦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違約案件的新權力,案件辦理程序更加便捷、簡化。一是可以依法檢查有關單位的財務賬戶和有關當事人的財產、車輛等;二是用人單位拒絕配合調查或者還款責任人無法聯系到相關當事人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助處理;第三,責令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決定作出后,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后果更嚴重
《條例》從六個方面明確了非法用工單位的后果。
一是對有嚴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公開曝光;
二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主要責任人員,可以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下,對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優先評價、運輸等方面實施限制;
三、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未編制、保存工資支付賬戶,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或者扣押、變造農民工支付工資的銀行卡的,由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開立、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不存放工資存款、未實行實名用工管理的,可以責令停工,并處五萬元以上以下罰款。100,000。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被限制承接新項目,降低勞動力成本。資格等級、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
五、分包單位未按月編制工資支付表、施工總承包商未對其用工進行監督管理、未落實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的,處以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對項目資金支付提供保證,未將項目資金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入工資專戶,或者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相關情況的工程建設合同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可以責令停工并處罰。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