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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村民糾紛協議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村民糾紛協議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農村村民糾紛,首先可以本村村干部解決,村長和村支書一般都是村里面受大家認可的人擔任的,通常情況下很多時候他們還是會秉公處理的,村里面的矛盾,多數是一些小糾紛,雙方可以在村干部的主持下一起坐下來協商。以期達到一個雙方滿意的結果。
當然如果某些村民對村干部不夠信任,認為可能會偏袒某方,或者村干部本身就是糾紛雙方中某一方的親戚,我們還可以找村里面德高望重的老者,這些人在一個村子里往往有能力,有聲望,有地位,能公正處事,所以找他們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能把事情很好的解決,使雙方滿意。
農村發生糾紛一個因建房屋,土地種植,動物傷害的比較多,那就來一下普法吧。
1、依據法律和社會公德進行調解。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調解民間糾紛的基本依據村民之間發生糾紛,對誰是誰非的問題,當事人和每一個村民都有自己的看法和判斷標準,村民委員會在調解時,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為標準,看誰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誰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并根據法律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促使當事人根據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達成協議。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可以根據當地普遍認可的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作為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也不是解決糾紛的惟一和必經的方式,因此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強調當事人身份的平等性,不可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本身也是村民,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生活在一個村子里,甚至可能與一方當事人之間還會有親屬關系,因此,必須特別注意在當事人之間平等地進行調解,更不能因偏袒一方而壓制另一方。調解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充分說理、耐心疏導的方式幫助當事人消除隔閡、相互諒解、達成協議。如果有一方當事人思想不通、雙方意見不一致,不可勉強達成協議,否則很容易出現反復。
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調解是處理民間糾紛的一種方式,但不是惟一的方式。調解要求當事人之間最終能夠相互諒解并達成協議。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之間意見始終不一致,很難達成協議,就不能堅持以調解方式處理,而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當事人如果不愿意進行調解的,村民委員會也不能阻止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以沒有經過調解而不允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是對村民訴訟權利的侵犯。
村民間發生糾紛,一是先找村組干部調解;二是村組調解無果的,再找鎮鄉調委調解;三是鎮鄉調委解決不了的,依法申訴走法律程序。村民發生糾紛時,最要緊的是當事人必須控制自身情緒,防止情緒沖動升級為肢體沖撞,打架斗毆。鄰居鄉親亦要積極勸解,防制釀成傷害型刑事案件。再就是糾紛調處要走先村組一一一再鎮鄉一一一最后法院的處理程序,充分依靠和發揮基礎組織在民事糾紛調解中的重要作用。
村民的矛盾糾紛各個時期、地方都是存在的,比如鄰居土地、林地界線糾紛,家庭兒女不贍養老人的,朋友之間借貸糾紛,還有婚姻感情彩禮之間的糾紛,牲口損壞莊稼的等等。
一般情況下小的矛盾糾紛就找村委會調解,因為每個村委會都??一個“村民治調委員會”,是有公章的。土地、林地界線糾紛調解處理也很復雜,但辦法還是??的,正常情況下每家每戶的土地等生產資料村委會是??登記檔案的。四至界線,地塊形狀,面積,交界處的標記物都是很詳細的。千年的文書會說話,這些資料可以提供幫助。如果沒有檔案的話就找本村的長者了解情況,因為土地到戶也才不到四十年的時間,都是參與劃分土地的人大部分還健在,他們說話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最后就耐心調解,化解矛盾。
村委會調解矛盾時一般不少于兩個人,要登記雙方的基本信息,矛盾糾紛起因,當事人的需求是賠償損失,還是賠禮道歉、還是履行義務都要詳細加載,最后還要出具正式的調解書,一式N份當事人雙方和調解員簽字蓋章(治調委員會公章)后生效,當事人各一份,村委會留一份存檔。
超出調解委員會的治安事件或者刑事案件要及時上報轄區派出所并配合調查等。
我縣現在是和律師事務所合作,政府向律師事務所購買服務,百名律師下鄉村,村鄉干部結合“戶戶走到”活動,摸排矛盾糾紛,化解矛盾糾紛于萌芽狀態,保障基層穩定,長治久安。
圖一是律師和綜治辦,村干部入戶了解情況。
圖二是律師,派出所民警及村委干部共同調解矛盾。
圖三是律師接待村民的咨詢,提供法律援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村民糾紛協議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村民糾紛協議書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