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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動介入,防止過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這一條款對“糾紛”沒有明確的界定。現實生活中,“糾紛”可以無限外延。民警在處警過程中應該認真聽取雙方的陳述,根據現場情況,主動介入,在確保場面不失控、無過激行為的情形下,積極做好法律解釋,引導群眾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切不能簡單地認為這不是公安機關職能范圍的事,簡單地讓群眾找相關職能部門解決,一推了之。
2部門聯動,積極配合
基層派出所要針對各類民事糾紛警情,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取得黨委、政府的支持,針對不同糾紛警情,形成處置預案,積極與相關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基層派出所在接到民事糾紛警情時,根據現場的情況,及時向聯動部門反饋,各聯動部門要根據自己的職責及時進行處置,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解決在基層。
3固定證據,依法處置
民事糾紛警情,常常會伴隨打架斗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法行為,民警到達現場后,第一反應往往會認為是一般民事糾紛,僅給予現場調解,對現場的證據不予固定,這就容易給后期的處置帶來困難,也容易引起信訪投訴。
因此,民警接警后,應注意固定證據,針對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損毀他人財物等一般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予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如果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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