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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實施了窩藏、包庇行為,就可以追究窩藏、包庇罪。也就是說,窩藏、包庇罪是行為犯罪,即抽象的危險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警方就可以以窩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該機構立案調查時,是否造成實際損害并不重要。
窩藏罪、包庇罪應按什么標準定罪?
窩藏、包庇罪屬于執行罪。只要行為人有為明知犯罪的人提供藏身之處、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掩護的行為,就應當立案處罰。
窩藏包庇罪是指為明知自己犯罪的人提供藏匿場所、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制作虛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窩藏、包庇罪是可選罪,具體包括窩藏、包庇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的理由:犯有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的,可以作為該罪加重處罰的理由。這里情節的嚴重是指窩藏、庇護的對象是造成嚴重危害的犯罪分子;窩藏、庇護犯罪分子數量較多;犯罪分子長期包庇、庇護,導致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而犯罪分子早已逍遙法外。窩藏、庇護犯罪分子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
明知犯罪人提供藏匿場所、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掩蓋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有串謀的,以共同犯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刑事立案的標準是什么?
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意毆打他人并造成他人人身傷害、隨意持械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追逐、攔截、侮辱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導致他人精神錯亂、自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搶奪、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或者搶奪、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3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
如何認定多次尋釁滋事?
“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而對于“多次”的認定,行為人的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為都必須構成犯罪。行為人出于一種犯罪意圖實施犯罪,例如在同一公共場所同時隨機毆打多人的;或者,在同一地點,出于同一犯罪意圖,連續實施強盜行為的,一般應以單一犯罪論處。
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任意毆打或者任意損壞公私財產的行為并不嚴重或過分,那么就不符合本條的要件。各種行為規范可以根據個案進行評估。犯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當然,單純毆打他人輕傷以下,一般追趕、攔截、侮辱、恐嚇他人的,應當以武力處罰。故意、任意毀壞、侵占較少量的公私財物,不構成犯罪。但如果這些行為多次重復,最終造成嚴重后果,導致社會想要保護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那么對于此類行為就值得適用刑法。因而,此類行為整體被評價為尋釁滋事罪,或者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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