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劉備區法院依法對一起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繼承人戴某的前夫蔡某作為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全心全意履行了注意義務,取得了約定的遺產。
病情加重,兒子不予理會。
戴是柳州市區某村村民。2013年給了他一套150平米的安置房,作為城鄉改造時自己房子拆遷的補償。因看病急需用錢,戴某與征地辦協商,將原本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換成90平方米加補償款20多萬元。
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病逝。
戴某生前有過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中,戴某與男子龐某于1986年結婚。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生育了一個兒子龐某,龐某于1992年因故死亡;第二次婚姻,
2012年,戴與男方蔡某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14年登記結婚。婚后,他們沒有生育,也沒有收養孩子。后兩人于2017年經法院調解離婚。
第二次婚姻結束后,戴某在2019年開始變本加厲。由于長期臥病在床,需要人陪伴和照顧,早年拆遷獲得的20多萬元補償款也快用完了。戴向兒子龐小謀求助。龐小謀不僅不予理睬,
但也表示不愿意承擔母親的后續治療費用。傷心無助的戴找到前夫蔡協商其死后的贍養和喪葬事宜,并在律師見證下簽訂協議,詳細約定了醫療、飲食和生活安排以及贍養遺贈等權利義務。
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果前夫蔡某能夠按照協議約定的事項履行義務,戴某死亡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將贈與蔡某。
戴與蔡簽訂協議后,蔡按約定履行義務,直至戴去世。蔡某辦理完戴的喪事,拿出協議主張權利時,遭到龐小謀的反對。因龐曉某拒不配合蔡某完成戴名下房屋過戶手續,且多次協商無果。
2021年12月,蔡某將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蔡某合法繼承戴名下房屋。
與贍養人簽訂協議,將名下房產留給贍養人,兒子強烈反對。
蔡某訴稱,在戴某沒錢治病,需要人照顧,但兒子不理他的情況下,他與被繼承人戴某簽訂了協議,由戴某先聘請律師討論起草協議,并找到自己協商。雙方在律師見證下自愿簽署。
其已按約定盡到贍養義務,并妥善處理了戴的喪事,應按約定繼承財產。
龐小謀辯稱不同意蔡某的觀點。第一,蔡出示的協議書不是被繼承人戴的真實意思表示。當時戴急需錢治病。在特殊情況下,戴被迫與蔡簽訂協議。第二,蔡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而且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蔡供養、照顧、安葬戴只花了幾萬元,卻約定他履職后得到價值百萬的房子,有失公允。第三,孩子是父母最親的人,當然父母生病的孩子也會出力。
而且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天經地義的,也沒見過父母的遺產不是留給子女而是給外人的。龐小謀表示,戴名下的房屋應按照合法繼承處理,蔡某的撫養費、喪葬費等費用可從戴的遺產中扣除。
法院:贍養協議合法有效。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戴與蔡簽訂的協議在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的簽訂過程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完成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的事實,
蔡在戴生前盡到了照顧他的義務,在他死后也為他辦理了喪事和其他事宜。法院認為,蔡有權根據約定取得戴名下的房屋。
對于龐小謀認為自己作為子女也有照顧母親戴某的錢,子女應繼承父母遺產的觀點,法院認為,首先,戴某患病,無錢就醫,無人照顧。
與蔡某簽訂協議約定,由蔡某照顧戴某,支付醫藥費,辦理喪事。戴將其財產贈與蔡,是對戴自身權益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龐小謀作為戴的兒子,
在戴患病時,未盡到主要贍養、照顧義務,且在戴死亡后,以對法定繼承人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法定繼承分配案件涉及房屋,有違常理,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其次,戴與蔡簽訂了一份協議。
不排除其他親友基于親情、友情對戴的照顧,故法院對龐小謀的上述辯解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原告蔡遺贈取得戴名下房屋的全部權利。龐小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的陳述
根據《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本案遺贈扶養協議,蔡對戴有扶養義務且死亡,享有受遺贈權。中國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有三種。
即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按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直接繼承;遺囑繼承按照被繼承人生前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以撫養、埋葬被扶養人并遺贈其財產為內容的協議。
這種約定在我國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已經有相當成熟的經驗。往往能在自主自愿的條件下更好地滿足老年人晚年所需的物質支持、精神支持或陪伴。然而,由于大多數受遺贈人與受撫養人沒有直接的親屬關系,
甚至可能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承擔,商業性很強。此外,有償遺贈所支付的金錢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遺贈人所獲得的遺產價值,導致繼承開始后產生法定繼承人。往往因為得不到遺產或者得到的遺產少,
并產生強烈的抵觸情緒。
根據本案證據不難發現,被繼承人戴與前夫蔡簽訂協議時,無助的老人向子女求助。在認定子女不愿意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最終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有人愿意為其養老而死的解決方案。作為孩子,
既然選擇了“不養老不孝順”,那么在繼承之初,“就不要為繼承而后悔。”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是每個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每個孩子都應該懷有一顆尊敬和熱愛老人的心。
盡最大努力贍養父母,讓他們安度晚年,讓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成為可以傳承的最好“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