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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對因工受傷期間的工作損失承擔責任。工傷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福利標準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發給職工。由單位按月計算。
無薪裁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損傷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區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因工負傷的職工被評定為傷殘等級后,中止其原有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職工因工受傷,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照顧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2.工傷賠償項目
(一)治療(醫療)費用。治療工傷的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的70%發放住院伙食補貼。
(三)異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憑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并經承辦機構批準,因工受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由單位按照標準報銷。單位員工因公出差。
(四)康復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保險診療,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其康復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物品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使用費。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因工受傷的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六)停職期間的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雇主按月支付。
(七)生活護理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照顧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因工負傷的職工經傷殘等級評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日常護理的,日常護理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三個不同等級繳納:完全不能自理的人、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標準分別為協調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個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個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個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個人工資。5級傷殘為16個月個人工資;6級傷殘為14個月個人工資;7級傷殘為12個月個人工資;8級傷殘為10個月個人工資;9級傷殘為10個月個人工資;一級傷殘為8個月個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個人工資。
(九)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照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費。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個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4個月個人工資。傷殘為22個月個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個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個人工資。勞動者因工作致殘并被認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相應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難,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工資的70%,六級傷殘工資的60%。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勞動者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受傷勞動者本人請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工傷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勞動者因工作致殘,經鑒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費。工傷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喪葬補助費。職工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為協調地區上一年職工六個月平均工資。
(十二)扶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的扶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工死亡職工無法參加工作并為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加收10%。每位扶養親屬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贍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十三)一次性因工死亡撫恤金。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為協調地區職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不等。具體標準由協調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工傷事故不會造成工資損失,因為公司不應停止支付工資。然而,大多數公司的做法恰恰相反。停發工資是一方面。他們可以在員工住院后直接向其發出解雇通知。員工只需記住,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不應該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只能在最后向用人單位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