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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指定辯護人。從狹義的角度看,委托人一般有兩類:一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一類是監護人、近親屬。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這是否意味著近親屬以外的人不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第《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號法律第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委托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指定、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或者擔任辯護人。
第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法定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第一次訊問后,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委托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其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律師事務所為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辦理委托手續時,參照本法第十三條的約定。
第四十條規定,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朋友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律師事務所辦理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的相關程序,參見本法第十三條。
可見,根據本法第《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條的規定,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或者其親屬、朋友的委托。從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角度來看,可以擴大委托人范圍。但關于委托人范圍,無論是根據新修訂的第《刑事訴訟法》號規定,還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號規定,律師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允許其簽字。確認委托關系的《授權委托書》,并在面談筆錄中記載同意接受委托的情況。但不要簽署空白的“授權書”。應填寫清楚委托人名稱、委托事項、委托階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