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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采礦權實行嚴格的許可制度。未經許可開采并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情節輕的,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觸犯刑法。本文主要講述采礦犯罪以及如何防范該犯罪。
非法采礦罪的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礦區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至7年有期徒刑。
構成非法采礦罪,必須具備違法性和嚴重性。根據兩高《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是指無許可證、許可證被吊銷、超許可證范圍采礦等情況。
非法采礦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開采價值或者被毀壞的資源價值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在重要、特定礦區開采,開采價值或者毀壞資源價值在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
兩年內因非法采礦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
其他嚴重情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對生態環境造成特別嚴重破壞的;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
從哪些點入手辯護?
面對非法采礦犯罪案件,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進行辯護:
1、沒有主觀故意開采,行為人并不知道自己所挖的是“礦”。如果他只是一名雇工,他可以聲稱自己在礦井中沒有利潤分成,而只有固定工資以獲取利潤。不應推定行為人具有采礦的主觀故意。
2、防御挖礦利潤金額。很多情況下,相關部門會出具鑒定報告。雖然法院一般都會收集,但仍然可以對評估報告中的金額提出異議。
3、行為人沒有違法意識。即使行為人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也可以通過當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開采或采砂。行為人不存在采礦違法行為,也沒有犯罪意圖。
無罪案例解析
作者提供一個無辜案例供大家參考。案號為渝0403刑初176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2017年1月至3月在某地從事非法采砂活動,造成資源破壞量立方米,價格27萬多元。
李在沙場負責運沙,工資3000元。最終,法院認為,李某受雇為非法采礦提供勞務,沒有參與股份分享,也沒有領取高額工資。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具有非法采礦能力。目的,最終判決李某無罪。
寫在最后
實踐中,很多肇事者會去建筑工地挖泥,但他們并不知道自己在挖什么。在本案中,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非法采礦的意圖。對于一些“識貨”的人來說,在工地挖泥后,將挖出來的泥賣掉。此時就可以推定他們有非法開采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