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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鋪天蓋地的“廣告”和隨處可見的“網紅店”。聯系上這位企業家后,他非常興奮。但在實施過程中,常常發現理想與現實差距相當大。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全部取消“特許經營權”呢?
相關法律規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真實案例場景:
2019年8月29日,A公司(甲方)與王某(乙方)簽署了《xxx加盟合作合同》和《xxx合作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甲方授權乙方在xx市xx區開發“xxx”餐飲加盟店項目,并允許乙方在湖南省任何無代理地區開設第二家加盟店。合同期限為3年,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2019年8月29日,王某按照協議分兩次向A公司轉賬共計9.8萬元。金額包括品牌加盟費6.8萬元、保證金1萬元、管理費1萬元、預付款1萬元。王某未接受過A公司的培訓和教材。A公司未向王某披露其經營資源、專有技術和基本運營模式的真實狀況以及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年,以及其他加盟商及其經營狀況。相關信息準確、完整。
2019年9月5日,王某向xx市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了xx區xx個體工商戶xxx店。王某取得工商登記后,特許經營合同的主合同義務尚未實際履行,王某的店鋪尚未裝修開業。王某也沒有實際使用A公司的任何經營資源。2019年9月11日,王某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了區店。
2019年9月7日,王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加盟費9.8萬元。
法院認為:
王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第4項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請求解除涉案協議,法律依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終止后,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合同后,未履行涉案協議,故主張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98000元(加盟費68000元、保證金10000元、管理費10000元)。并退還預付款10000元。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因此,在面對“特許經營合同”時,如果您因個人或加盟商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您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
文/來源:勇敢的小法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