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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鄉鎮調解矛盾糾紛做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鄉鎮調解矛盾糾紛做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
申請:當事人就近選擇所在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矛盾糾紛聯動調解中心申請糾紛調解或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矛盾糾紛聯動調解中心主動調解;
2.
受理:進行糾紛受理登記;
3.
調查:聽取當事人陳述,調取必要的旁證材料,確定調解形勢和方法;
4.
簽訂協議:按照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制作協調協議書、簽名、蓋章;?
5.
回訪:及時進行回訪、了解后續情況,督促雙方履行調解協議。
1、辦理地點: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地的?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鎮、街道?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相關的?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2、辦理流程:申請-接受調查-接受調解-雙??愿達成調解協議或調解不成終?調解。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要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把地區排查、系統排查和單位內部排查有機結合起來,全方位、多層面的深入開展調查摸排,切實把各種不安全、不穩定的矛盾和問題排查徹底,為解決矛盾和問題打下堅實基礎。要堅持邊排查邊治理和滾動排查、滾動治理的原則。要堅持多管齊下、標本兼治,限期改變面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 定 的,一句社會公德進行調處。
2、在雙方當事人資源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法院訴訟。
4、 嚴禁對刑事案件進行調解。
步驟/方式1
辦理地點: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地的?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鎮、街道?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相關的?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步驟/方式2
(1)申請:當事人就近選擇所在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矛盾糾紛聯動調解中心申請糾紛調解或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矛盾糾紛聯動調解中心主動調解;
(2)受理:進行糾紛受理登記;
(3)調查:聽取當事人陳述,調取必要的旁證材料,確定調解形勢和方法;
(4)簽訂協議:按照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制作協調協議書、簽名、蓋章;? (5)回訪:及時進行回訪、了解后續情況,督促雙方履行調解協議。
第一步,加派駐守調解員。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從而帶來的各類債務糾紛、鄰里糾紛、勞資糾紛等問題層出不窮,各部門就這類情況作出相應方案,大家一致認為,首要任務是加派由各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派出所派駐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實行24小時工作制,輪班值守,確保能夠第一時間處理基層民事糾紛案件,進行矛盾排查,將各類矛盾糾紛就派出所內部化解,從根源解決信訪的矛盾,將少數的上訪人員化解在起始階段,確保調解的高質量,服務讓群眾滿意,一切以群眾利益為核心。
第二步,各部門保持緊密聯系。基層派出所、司法所、信訪辦等各相關部門緊密保持聯系,履行各自職能,發揮職能優勢,走進人民群眾中去,及時調解發生的矛盾糾紛,迅速聯合行動,互幫互助妥善解決疑難糾紛,傾力創造和諧穩定的轄區環境。
第三步,實行回訪制度。認真梳理已成功調解的案例,對照調解卷宗,了解詳細案情,對案件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回訪過程中有對調解不滿的群眾,應先進行耐心開導,登記同一矛盾糾紛重復發生的情況,安排負責此案件的調解員再次調解,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直至其滿意為止。
第四步,加大法制宣傳。通過流動宣傳車、滾動大屏幕、選擇人口密集處發放宣傳手冊進行法制宣傳,具體內容如《婚姻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及法律援助電話等。其一目的,主要是讓群眾知道出現問題可以到哪里述說,去哪里可以調解,怎樣去維護婚姻家庭權益,如何追索人身損害賠償等。其二,讓群眾去知法、懂法、守法,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降低各類矛盾糾紛,減少集體上訪率。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鄉鎮調解矛盾糾紛做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鄉鎮調解矛盾糾紛做法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