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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勞動仲裁申請:
1、勞動者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糾紛;
2、因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公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因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而引起的異議和爭議;
4、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發(fā)生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者與職工之間的糾紛。
上述六種情況不屬于勞動爭議。因此,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該申請。
7、申請人不具備學科資格;
8、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
9、申請人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
10.申請人不是已故員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
十一、爭議內(nèi)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范圍。
12、該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13、申請仲裁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14、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15、仲裁委員會已依法發(fā)出駁回通知的,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理由和仲裁要求再次申請仲裁。
16、案件正在仲裁、訴訟或者調(diào)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
十七、當事人僅在勞動爭議調(diào)解委員會主持下就勞動報酬糾紛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未履行調(diào)解協(xié)議約定的支付義務的,勞動者再次申請仲裁的,不予受理。不服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無法提供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jù),但在仲裁請求中不要求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第十九條辭職后,用人單位應當重新簽訂在職期間的勞動合同。
20.學校勤工助學、參加生產(chǎn)性實習學生與單位糾紛
如果勞動仲裁機構不接受我的申請怎么辦?
勞動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裁決。仲裁機構決定是否受理申請的期限一般為五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