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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違法行為
違反規定
未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
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
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相關材料的
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繳未抵扣稅款、應收未收稅款
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納稅人的稅款,并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稅款、未扣稅款、未征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損賬簿、會計憑證,不繳或者少繳已代扣、代收的稅款(偷稅漏稅)
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捏造虛假計稅依據
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稅收保證()
(一)納稅擔保人
1、擔保能力的認定
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財務報表中的資產凈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金、滯納金數額2倍以上的,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擁有的無擔保財產的價值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可以處置的金額超過需要擔保的稅款和滯納金的數額。即具有納稅保障能力。
2.不得擔任納稅擔保人
(一)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擔任納稅擔保人;(二)企業法人職能部門不得擔任納稅擔保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稅務擔保。(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因偷稅、抗稅、騙稅、逃稅被稅務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不滿2年的追回欠稅;有稅務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或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以下;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無住所、無稅務登記的自然人;本市(地、州)企業;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與納稅人有擔保關系;有欠稅情況。
(二)稅收擔保范圍包括稅金、滯納金以及實現稅金和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質押保管費以及擔保財產保管、拍賣、變賣等相關費用。
【要點】稅務抵押與稅務質押()
要點具體規定
稅務抵押貸款
1、可以抵押的財產(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固定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及其他財產;(三)抵押人有權依法處分財產的國有房屋及其他固定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運輸工具及其他財產;(五)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財產。
【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2、下列財產不包括(一)土地所有權;(二)土地使用權(上述情況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設施
有抵押貸款
公共福利設施;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以外的財產,為應繳稅款、滯納金提供抵押;(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經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或者違法的建筑物;(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八)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不可以抵押的財產。
稅收承諾
是指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經稅務機關同意,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給稅務機關占有,并用該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和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分其動產或者產權證書,抵扣稅款、滯納金。稅收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包括以現金和不動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提供的質押;權利質押: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等權利憑證提供的質押。
【要點】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1、法律原則;2、公平、公開的原則;3、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4、處罰相稱、處罰過重的原則;5、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六、監督約束原則
【要點】稅務行政處罰的設置及種類()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部門
具體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國務院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可以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
國家稅務總局
警告和罰款可以通過規定的形式設定:1、非經營活動中違法的,罰款不超過1000元。
2、經營活動中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以下的罰款。
次,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罰款不超過
超過1萬元;超過限額的,報國務院批準。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各級稅務機關
僅明確上述處罰級別,是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并非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1)罰款;(二)沒收違法所得;(三)暫停出口退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