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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下列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用人單位解聘、除名、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自愿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
(三)因撤職、解聘、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糾紛;
(五)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申請勞動仲裁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申訴書》。投訴人應當按照規定真實、準確填寫《申訴書》和《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投訴人本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一份由投訴人保留;
(2)身份證明。投訴人為職工的,提交其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投訴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及其副本;
(四)投訴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投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的,投訴人應當提交。被訴人為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相關工商登記信息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營業地點等);被申請人為職工的,應當提交個人登記證明。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
來源:法律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