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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財產執行費用的數額取決于執行標的物的數額。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加收50元;超過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1.5%繳納;超過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1%繳納;超過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0.5%的稅率繳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
離婚后財產分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
離婚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財產分割,需滿足以下條件:
請求執行的法律文件必須已經生效。申請執行的法律文件具有可執行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載明的權利人或者權利人。債務人未按時履行義務。它屬于執行法院的管轄范圍。離婚后財產分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所需準備的材料
離婚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財產分割時,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執行申請書應當由本人簽名或者按指印。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書寫,不得復印。申請人的學科資格證明材料一份。委托申請人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還應當提供委托信息。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被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具有可執行內容的有效法律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由法官加蓋生效法律文書印章。兩級法院審理的,須提供一審、二審法院的法律文件;仲裁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件應當附有仲裁機構的法律文件。雙方簽字的有效信件或服務收據原件;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當附有當事人簽字的送達回執和證明材料原件。被訴人財產線索清單。對被申請人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副本。需要注意的是,婚姻關系解除后,對方不履行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或者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是有條件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的。如果是協議離婚,需要先提起訴訟,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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