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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都有訂婚的習俗。訂婚期間,男方通常會給女方財產,以表明他結婚的意愿。如果雙方相處一段時間,最終未能結婚,男方所給予的財產可以退還嗎?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侯老師與王女士于2019年8月訂婚。后來,王女士提出解除婚約,兩人也就沒有了登記結婚的可能。侯老師起訴法院,要求王女士返還以下財產:
1、2019年8月,侯先生購買了價值元的“周大?!庇喕榻渲浮?/p>
2、2019年6月,王女士以24.26萬元從4S店購買了一輛寶馬汽車,首付13萬元。侯老師付了5萬元,王女士付了8萬元。王女士應在每月25日償還車貸。5000元左右。侯老師于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每月24日至31日期間,共20次向王女士轉賬10.48萬元,王女士用這筆款項償還了每月的車貸。
3、侯老師三筆轉賬,共計元,并附有節日快樂的字條。
4、2018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間,原告向被告轉移資金共計元51次。侯先生聲稱,由于王女士工作不固定,所以給她這些錢是為了生活費,以達到結婚的目的。
除上述證據外,侯先生還提交了與王女士的談話錄音,王女士在錄音中承認自己收到了訂婚戒指,并坦白自己要求的禮物是一輛寶馬車,并承認自己收到了訂婚戒指。戀愛期間,曾向侯先生收取過生活費。
侯老師以上四項財產能拿回多少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海關繳納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侯先生與王女士尚未登記結婚,侯先生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應予支持。
首先要定義的是彩禮是什么:
關于訂婚戒指和購車款,有相應的過戶記錄和錄音,證明侯先生為了締結婚姻而支付了財產,因此王女士應歸還金戒指和購車款154,800元。
至于那張寫有“節日快樂”字樣的元,是侯先生在戀愛期間為了維持關系而送的一般禮物,王女士不需要歸還。
關于生活費,侯先生通過多次轉賬、匯款的方式給了王女士錢,且轉賬發生在關系存續期間。侯先生無法證明其在過戶時具有與王女士建立婚姻關系的明確意圖。這部分錢并不是彩禮。王女士不需要退貨。
現實中,涉及彩禮返還的情況有很多。返還聘禮及返還金額,首先要確定所付財產的性質,結合雙方共同居住的時間、消費水平。在一起)、民俗以及未婚同居對女性身心聲譽的影響等。同時,秉承倡導文明婚約的精神,抵制天價彩禮,退還彩禮的數額是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