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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起,A公司與B公司開始項目合作。A公司向B公司提供工程材料,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價款,但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買賣合同。B公司通過各項目分公司負責人的微信手機向A公司采購各項目所需材料。
2018年,B公司因欠A公司材料款向法院提起訴訟。交談中,B公司同意支付貨款,A公司遂向法院申請撤訴。撤訴后,B公司僅支付了部分材料。鑒于雙方合作多年,A公司繼續向B公司提供材料。
截至2021年8月,B公司尚欠A公司物資250萬余元,車費6萬余元。經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不同意付款。
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公司支付材料費和利息。
1、被告B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A公司支付合同款256萬元;
2、被告B公司自判決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A公司支付利息。以256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同期銀行間拆借計算利息。利率按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通過提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銷售合同關系的,人民政府法院應當結合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相關證據來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和解確認書、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未記載債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以此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它。”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A公司能夠向B公司提供交貨單、收據、結算單、發票等,則可以被法院認定為買賣合同。但由于A公司法律意識薄弱,沒有相關證據。材料。
經律師團隊整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與B公司各項目采購點負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采購材料表格、公司企業信用信息,以證明B公司項目負責人各項目采購物資均為B公司股東或在B公司工作。此外,法院還提交了與B公司兩名CEO收取貨款的錄音證據材料,最終認定了購銷關系及金額。雙方之間的購買和銷售。
綜上,法院支持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