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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區檢察機關提起上訴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南寧市上林縣檢察院起訴蘭某、黃某亂砍濫伐,改判。二審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關于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賠償的主張,判令黃某、蘭某共同賠償因亂砍濫伐造成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人民幣168,374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補償嚴格明確了法律地位:破壞生態環境的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修復責任,才能真正達到保護環境資源的目的。該案的正確審理,進一步明確了公益林案件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關系和界限,體現了司法保護公益林的良好效果,對于懲治犯罪、教育個人、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良好的社會導向作用。對壯鄉的生態產生了良好的影響。對環境保護和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中旬,黃某、蘭某在未取得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從他人處購買的速生桉樹,并將砍伐的樹木運出出售。經鑒定,砍伐林木樹種為速生桉樹(俗稱:巨桉),蓄積量為107.0842立方米。林權級別為國家公益林,公益林保護級別為二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林縣檢察院以涉嫌亂砍濫伐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檢察機關認為,林地資源是維護生態、保護環境、調節氣候的特殊資源,對維護和維護公共環境具有重要作用。蘭、黃肆意砍伐國家公益林,破壞了森林資源,損害了樹木原有的生態服務功能,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規定,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蘭某、黃某補償其亂砍濫伐造成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折合人民幣168,374元。
【試用狀態】
一審法院認為,黃某、蘭某的行為違反了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亂砍濫伐罪。但同時認為,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關于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生態環境服務損失的,有權提起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權利的規定。檢察官(檢察機關)要求履行的職責所發生的費用不屬于物質損失,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駁回原告(檢察機關)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審理。故認定公益訴訟原告請求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賠償不屬于重大損失,法院裁定駁回訴訟,適用法律規定。錯誤。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審理。檢察機關提出的賠償損失請求,屬于法律支持范圍。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十條的規定提起本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蘭某亂砍濫伐公益林,導致森林涵養水源、涵養土壤、固碳釋氧、凈化大氣、積累養分、生物多樣性等功能下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訴人上林縣人民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應予支持,并采納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意見。法院判令黃某、蘭某共同賠償因毀林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人民幣168,374元。
【典型含義】
本案是該地區檢察院提起上訴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涉及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的法律、賠償范圍的界定、責任的承擔等。要嚴格區分刑法和民法在責任方面的區別。準確認定被告人的責任。二審判決支持了檢方關于生態服務功能喪失賠償的主張,對于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統一全市處理此類案件的“審判標準”、司法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生態文明建設。
1、本案體現了市、縣兩級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模式。辦案過程中,市檢察機關對基層法院給予了大力支持和指導。兩級檢察機關相關工作人員在庭審中對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以及適用法律的差異進行了充分辯論和討論,確保了訴訟請求和適用法律的準確性。市檢察院還與市中院就辦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不一致等問題討論并簽署了相關機制文件。二審期間,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均派員出庭履行職責,體現了檢察機關對公益訴訟的重視和守護“錦繡廣西”的堅定決心。他們對侵犯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零容忍、強監管、強監管。嚴格處理。
2.本案首次以法院判決的形式確定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生態環境損害與恢復原狀之間服務功能喪失的賠償要求,并明確了民事賠償范圍,對于處理此類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案一審階段,司法檢察院審理附帶刑事案件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存在差異。一審法院認定檢察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裁定駁回。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提起上訴。從廣西的地理環境來看,非法采伐、亂采伐案件頻發。該案通過二審終審判決,明確支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生態環境破壞與恢復原狀之間服務功能喪失賠償的主張。確定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賠償范圍的審判標準,對全市辦理此類案件具有指導作用。也有利于解決生態環境破壞問題,節省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資源。同時,本案得到二審改判的支持,明確破壞生態環境的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以更好地震懾破壞生態環境的人。體現最大限度保護生態環境的價值理念,對提高生態破壞行為的違法成本具有很好的教育引導作用,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生態環境犯罪,確保制度健全。成為剛性約束、不可觸碰的高壓線,確保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扎根有效。
3、用外腦解決公益訴訟過程中的認定難,固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相關證據標準。對于生態環境保護專業問題,在本地區沒有相關鑒定資質機構的情況下,檢察院及時委托生態系統、林地專家進行鑒定,補充相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所需證據,認真甄別經評估確定,本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為168374元。這保證了生態環境損害起訴和追究民事責任的準確性。還為后續生態環境的修復和改善提供資金支持,以實現最大程度的修復和保護生態環境。
期號:【2020】第176期,總626期